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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托育机构应办理登记备案

2021-01-11 16:20:20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近日,省卫健委传来消息,我省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明确,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都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该细则已从即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了不同的托育机构应到何部门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细则明确了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已注册登记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应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细则明确了登记机关对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信息推送相关部门。这条主要是考虑到方便卫生健康备案、公安部门对托育机构安全防范、应急管理部门对托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托育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细则明确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明确了托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明确了托育机构通过何种方式登录备案系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细则规定了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细则要求,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已登记或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首席记者贠娟绸)

 

[编辑: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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